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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利民与曾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鲍利民。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利民与被告曾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鲍利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鲍利民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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