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西县尖冢镇东尖冢村人。
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西县尖冢镇乔屯村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吕新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