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周丽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系原告鲁雪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彩宁,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雪某与被告周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鲁雪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雪某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6.20元,减半收取计2,838.10元,由原告鲁雪某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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