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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张某某、重庆市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
王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重庆市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鲁某。
委托代理人王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
被告重庆市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张某某、重庆市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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