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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雷发成(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陈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
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EFDASSLERSPORT)。住所地:WerzburgerStrasse13,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德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迪特博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发成,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住所地:襄樊市樊城中原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樊市樊城区中原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自泽,该公司经理。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被告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既未交纳案件诉讼费1050元,亦未提供诉讼费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EFDASSLERSPORT)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广益量贩店、被告襄樊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既未交纳案件诉讼费1050元,亦未提供诉讼费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EFDASSLERSPORT)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泽震
审判员:刘燕
审判员:杜丹丹

书记员:苏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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