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雷发成(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陈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十堰金某超市有限公司
汪军
陈钢(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WerzburgerStrasse13,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
法定代表人迪特博克。
委托代理人雷发成,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署起诉书,与对方和解,办理撤诉手续,接收退费,接收对方赔偿款,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陈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署起诉书,与对方和解,办理撤诉手续,接收退费,接收对方赔偿款,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提起上诉等。
被告十堰金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和解,调解,反诉,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陈钢,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十堰金某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东压
审判员:高华强
审判员:袁昆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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