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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胡某某、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saaler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左根奥拉克市维尔茨堡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鲍尔(KlausBauer);迪特●博克(BockDieter)。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系石家庄市金百姓鞋城个体业主。经营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68号。
委托代理人张成敏,河北张成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文明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丁天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胡某某、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邰风,被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称,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拥有第76559号“豹子”图案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彪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原告有权将上述商标使用在衣服、鞋、帽等25类商品上,并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行为。
2008年7月22日,原告发现在被告胡某某处销售的一款由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涉嫌为侵权商品,该款鞋显著位置上的豹子图案系仿冒原告“彪马”商标图案。上述侵权事实已经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050元(其中购物费50元,律师费3000元);4、判令两被告在《石家庄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5、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证书1份;证据2、诉讼专用章。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告是合法主体,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证据3、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拥有第76599号豹子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4、(2008)冀石太证经字第869号公证文书。证明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5、侵权商品;证据6、公证费、律师费和购物费发票。以上两个证据证明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
证据7、两份判决书及人民法院报报道。证明与被告相同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认定为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8、品牌资讯;证据9、世界品牌500强资料。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告的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是世界十大运动品牌之一;侵犯彪马商标权案件被最高法院列为2008年八大商标侵权典型案件之一。
被告胡某某辩称,1、原告请求让我方承担责任,我方认为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证据也未证明百姓鞋业城是个体还是公司经营;2、在全国同名同姓的人成千上万,原告怎么能证明胡某某与本案有法律关系;3、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存在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豹子”图形商标已注册,注册号为76559,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各类做准备运动时穿的运动服;运动衣;运动裤;T恤衫;马球衬衫;运动衫;游泳衣裤;游泳衣;百慕大短裤;圆领长袖运动衫;长运动裤;卫生衫;运动袜;运动派克大衣;登山服和登山裤;运动套衫;运动短外套;飞行服;训练服;训练套衫;散步服;旅行服;风雪衣;风雨衣;全天候服;运动牛仔裤;便鞋;短统袜;运动鞋。
2008年7月22日,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公证员张阿芳、秘姿英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洪波于2008年7月22日上午10:21分来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百姓鞋城负一层,由杨洪波、张宏婷、李争春分别购买了霸足王、豪龙、小金鸟、天下爱踏、达尔乐、彪马、足下登、人本鞋业、天天运动会等品牌鞋九双、并取得编号为0011531、0011444、0011445、0004878、0037837、0004877、0016250、0010219、0033602《石家庄市金百姓鞋城销售小票》九张,发票号码分别为01033428、01033429、01033430、01033431、01033432、01033433、01033434、01033435、01033436《河北省石家庄市货物销售发票》九张,发票上加盖有“石家庄市金百姓鞋城发票专用章”。上午10:54分购物活动结束,石家庄市太行公证为原告出具了(2008)冀石太证经字第869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将其公证人员和参与购物的人员在石家庄市金百姓鞋城进行购物时的过程作出了书面记录。其中购取有达尔乐女款休闲运动鞋实物一双,左边一支鞋的左边和右边一支鞋的右边标有的“豹子”图案与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己注册的“豹子”图形商标(注册号为76559)图形相同相近似。
另查明,该鞋上的标识上正面标有“达尔乐休闲运动鞋和形象代言人陈振、乐休闲运动鞋字样,并标有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及其该公司地址(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电话(座机:86-595-85191576传真:86-595-85170
576)。另一标识上正面标有“达林媛”字样,并有二人的肖像。背面标有荣誉卡、三包和达尔尔乐休闲运动鞋喜欢我”字样,背面标有合格证,公司名称和公司电话。
工商档案信息载明:达尔乐休闲运动鞋生产厂家为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地址为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董事长丁天荣。
查明,石家庄市金百姓鞋城基本信息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强工商分局关于档案登记中显示,字号名称为石家庄市金百姓鞋城,成立于2006年9月11日,经营业主为胡某某,经营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68号,经营范围:鞋及其保养品、服装、服饰零售,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文字、图案均是我国商标法所不允许的。本案中,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已将“豹子”图案,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为商标(注册号为第76559号,商标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该商标在有效的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某未经商标权人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其销售涉案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图案相近似的图案,己构成侵权。被告胡某某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原告为诉讼所产生的相应费用。被告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人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商品标识与原告商标图案相近似的图案,被告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己构成侵权。被告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原告为诉讼所产生的相应费用。针对损失赔偿问题,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胡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双方己自愿达成和解,本院在此不再作出判决。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和其他合理支出费用305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的损失依据。为此赔偿金额,应根据被告侵权的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赔偿4000元为宜(包含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另因本案系商标财产权,而并非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故原告请求登报消除影响不予支持。被告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似为被告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放弃参与对本案的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商标的行为(停止在同类商品使用与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第76559号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元,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876元。被告福建晋江陈埭金达尔乐鞋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起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费用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良涛
审判员 冯孟杰
审判员 韩秋萍

书记员: 冯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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