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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沧州市小叶某服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冯学荣
沧州市小叶某服饰有限公司
于东进(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郝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鲍尔(KlausBauer)
委托代理人冯学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69号楼。
复代理人杨洪波、张凌霄,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小叶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李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东进,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沧州市小叶某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二○○九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承担。

审判长:任秋华
审判员:常秀良
审判员:郭亚宁

书记员:刘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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