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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雷发成(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陈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张海涛
冯玉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波马公司董事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雷发成、陈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量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武商量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武商量贩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波马公司因与被告武商量贩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故原告波马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马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马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波马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波马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马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波马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泽震
审判员:刘燕
审判员:杜丹丹

书记员:苏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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