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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廊坊市商业明某大厦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邰风(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徐涌(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商业明某大厦
张岩
王绍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JointStockCompanyRudolfDasslerSport),住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梗斯勒•马丁、蔡次•若根。
委托代理人邰风、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商业明某大厦,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纪俊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绍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商业明某大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崔玉水
审判员:马兰
审判员:王二环

书记员:陈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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