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
XX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杨杰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冯立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民,男。
再审申请人鲁某因与被申请人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75民终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鲁某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二审判决认定雷发明于2012年9月27日向万嘉木业公司转款140万元中的100万元系偿还史某某向鲁某的借款事实证据不足;(三)二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要求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
故请求撤销本院(2016)黑75民终28号民事判决,维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5)鹤北林商初字15号民事判决。
史某某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系经过鲁某同意并由鲁某提供的万嘉木业公司账号,告知雷发明将140万转到鲁某爱人李少华经营的万嘉木业公司,其中的100万是用来偿还鲁某的欠款,史某某已经偿还了鲁某的欠款;(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鲁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鲁某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
因鲁某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视听资料、律师调查笔录以及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规定的逾期提交新证据的情形,且本次雷发明的证人证言与其二审出庭证言相矛盾,鲁某未举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鲁某据此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史某某偿还鲁某欠款100万元是否证据不足的问题。
因雷发明在二审中出庭证实,其系按照史某某指示将史某某从银行贷款700万元中的140万元转账给鲁某爱人李少华经营的万嘉木业公司,当时自己经营的鑫森木材加工厂与万嘉木业公司无业务往来,其中100万元用以偿还鲁某欠款的事实,与史某某关于偿还欠款的陈述相吻合,能够认定史某某偿还鲁某欠款100万元。
鲁某提出该笔款项系万嘉木业公司与雷发明经营的鑫森木材加工厂之间的经营业务往来账目而非偿还欠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提出的原二审认定事实缺少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因鲁某二审期间数次未到庭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要求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鲁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鲁某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
因鲁某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视听资料、律师调查笔录以及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规定的逾期提交新证据的情形,且本次雷发明的证人证言与其二审出庭证言相矛盾,鲁某未举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鲁某据此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史某某偿还鲁某欠款100万元是否证据不足的问题。
因雷发明在二审中出庭证实,其系按照史某某指示将史某某从银行贷款700万元中的140万元转账给鲁某爱人李少华经营的万嘉木业公司,当时自己经营的鑫森木材加工厂与万嘉木业公司无业务往来,其中100万元用以偿还鲁某欠款的事实,与史某某关于偿还欠款的陈述相吻合,能够认定史某某偿还鲁某欠款100万元。
鲁某提出该笔款项系万嘉木业公司与雷发明经营的鑫森木材加工厂之间的经营业务往来账目而非偿还欠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提出的原二审认定事实缺少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因鲁某二审期间数次未到庭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要求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鲁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邹悦江
书记员:王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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