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江金(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与调解,代签法律文书),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汉川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鲁某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东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科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系胡某之母。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上诉人胡某。
审 判 长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孙 峻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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