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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某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原告鲁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94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齐某某所有的冀F×××××号纳智捷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2015年12月23日原告鲁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齐某某所有的冀F×××××号纳智捷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齐某某所有的冀F×××××号纳智捷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齐某某所有的冀F×××××号纳智捷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审判长:周晓萍
审判员:王微微
审判员:杨耀光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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