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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某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原告鲁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某某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齐某某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齐某某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审判长:周晓萍
审判员:王微微
审判员:杨耀光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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