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原告鲁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某某所有的冀F×××××号纳智捷牌小型汽车。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齐某某所有的冀F×××××号纳智捷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齐某某所有的冀F×××××号纳智捷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
审判长:周晓萍
审判员:王微微
审判员:杨耀光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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