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自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5月27日,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鲁自明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鲁自明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自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鲁自明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书记员: 李瑞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