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
恩施富世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
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鲁某某,男,生于1969年5月4日,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恩施富世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丰县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郑添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恩施富世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鲁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鲁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磊
书记员:汤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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