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鲁某某、李某某等与吝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某
李某某
王洪兴
冯永强
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刘龙(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吝文海

原告:鲁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王洪兴。
原告:冯永强。

原告
委托代理人:韩敏、刘龙,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吝文海。
原告鲁某某、李某某、王洪兴、冯永强与被告吝文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鲁某某、李某某、王洪兴、冯永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敏、刘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吝文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鲁某某、李某某、王洪兴、冯永强诉称,2013年12月12日,被告向鲁某某借款258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2014年3月11日前还款。
当时李某某、王洪兴、冯永强为证明人,但是吝文海打借条时将以上三人同时列为出借人,实际出资人只有鲁某某一人。
借款到期后,经鲁某某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因此,要求被告偿还鲁某某借款258000元。
被告吝文海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吝文海借原告鲁某某款258000元,由被告吝文海给四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和原告李某某、王洪兴、冯永强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吝文海应当偿还原告鲁某某借款258000元。
因此,原告鲁某某、李某某、王洪兴、冯永强要求被告吝文海偿还鲁某某借款258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吝文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鲁某某借款258000元。
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吝文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吝文海借原告鲁某某款258000元,由被告吝文海给四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和原告李某某、王洪兴、冯永强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吝文海应当偿还原告鲁某某借款258000元。
因此,原告鲁某某、李某某、王洪兴、冯永强要求被告吝文海偿还鲁某某借款258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吝文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鲁某某借款258000元。
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吝文海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书记员:李慧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