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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秀某与张家口市交通器材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秀某
刘玉栋(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交通器材厂

原告鲁秀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栋,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交通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姚树明,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秀某与被告张家口市交通器材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秀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欠款已结清。

本院认为:原告鲁秀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秀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鲁秀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秀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辉

书记员: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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