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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审理期间,原告鲁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红娟

书记员:张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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