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爱民
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陈某
陈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原告:鲁爱民。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池耀芳,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爱民诉被告陈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爱民于2014年1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爱民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900.00元,减半收取为2,450.00元,由原告鲁爱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鲁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爱民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900.00元,减半收取为2,450.00元,由原告鲁爱民负担。
审判长:陈茜
书记员:曾凡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