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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陈和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某
陈和平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巴东县运输管理所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陈和平,男,1974年4月24日,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
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陈和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葵

书记员:易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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