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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文香肉类经营部,经营者:徐文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3705弄弘洲食品市场222号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鸿,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文香肉类经营部诉被告鲁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鲁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王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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