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
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系受害人鲁某乙之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
上诉人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某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18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某、被上诉人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均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鲁某某系受害人鲁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之亲属;受害人鲁某乙所居住的深州市榆科镇东四王村属于镇乡结合部。2016年3月1日9时30分,袁某驾驶冀T×××××车沿岐银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线209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鲁某乙无证驾驶的灰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后,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赵振堂驾驶的红色三枪牌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鲁某乙死亡和赵振堂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州交警队认定,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振堂不负事故责任。冀T×××××车的所有人系袁某,该车在甲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经评估,鲁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车损为2053元。为此,支出评估费200元。因事故,鲁某某还支出医疗费344.25元、交通费760元、尸检费1000元。事故后,袁某为鲁某某垫付了20000元。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6152元,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239元,农林牧渔业职工日均工资42.2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袁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其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鲁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其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赵振堂无责任,故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鉴于袁某为其车辆在甲公司投保了1分交强险和限额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故对于鲁某某的损失,应首先由甲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袁某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付,并由甲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因受害人鲁某乙的居住地深州市榆科镇东四王村为镇乡结合部,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河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鲁某某所提医疗费344.25元、死亡赔偿金261520元、丧葬费23119.50元、交通费760元、尸检费1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633.30元、车损2053元、评估费200元,均系事故所致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鲁某某所提酒精检测费,因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故不予支持;鲁某某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袁某已涉及刑事犯罪,故不予支持。袁某为鲁某某垫付的款项,鲁某某应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予以返还。因本案中的伤者赵振堂尚未起诉,且其是否起诉并不影响其赔偿结果,故本案在交强险内不再为其预留份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鲁某某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车损2000元、医疗费344.25元,合计112344.2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鲁某某死亡赔偿金106064元、丧葬费16183.65元、交通费532元、尸检费7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443.31元、车损37.10元、评估费140元,合计124100.06元;共计236444.31元;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鲁某某返还袁某垫付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袁某负担2339元、鲁某某负担349元。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鲁某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统计局已公布相应赔偿标准,从照顾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一审适用2015年度标准进行确定并无不妥。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该标准是目前有关城乡划分最权威、最科学的标准,科学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目前最为权威和可靠的划分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及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有相应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共17位。第15至17位是城乡分类代码,其中第15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表示城镇,“2”表示农村,第16、17位是村级单位属性,本案中鲁某乙户籍所在地深州市榆科镇东四王村属城镇范畴,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尸检费700元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尸检费700元系事故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元,由上诉人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王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