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退休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个体出租车车主。
上诉人鲁某某、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被上诉人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鲁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郭建峰
审判员 贾文华
审判员 姜良
书记员: 刘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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