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鲁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朱小川,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80615393-8。
负责人魏建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学,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以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一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层2401至2405、2408至2410室,组织机构代码56619237-1。

上诉人鲁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鲁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鲁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上诉人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少博 审判员  武建君 审判员  王海龙

书记员:张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