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赵正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烈,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华仪,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晨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荣。
委托代理人:周燕,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上海晨枫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晨枫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晨枫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袁蕾蕾
书记员: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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