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旭东
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湖北天威汽车有限公司
殷正升(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旭东,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何东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威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旭东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威汽车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丹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涛、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旭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东风、张铁,被上诉人湖北天威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随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正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还给上诉人鲁旭东。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还给上诉人鲁旭东。
审判长:吕丹丹
审判员:袁涛
审判员: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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