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鲁某某,现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和,现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晓弘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张霖霖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