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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李文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鲁某某,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和,现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晓弘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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