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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某某
于贵彬(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
金凌宇(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梁军
李晓晖

原告鲁某某,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委托代理人于贵彬,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凌宇,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代码12704083-5,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军。
委托代理人李晓晖。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贵彬,被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军、李晓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新利
审判员:孙文莹
审判员:张晓姗

书记员: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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