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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院。组织机构代码证:6659971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红杰。
受委托人:王二振,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陈东华,男,195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宇

书记员: 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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