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院。组织机构代码证:6659971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红杰。
受委托人:王二振,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陈东华,男,195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宇
书记员: 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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