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县,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户籍所在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68号1005户,现住京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鲁某平与被告翁某某、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平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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