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
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明某安
武汉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章征涛
原告鲁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明某安,司机。
被告武汉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同心开发7号。
代表人胡爱华,经理。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号楼1单元23楼。
代表人庄有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征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明某安、武汉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国红
审判员:付正文
审判员:成波
书记员: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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