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国,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因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2元,减半收取计4,606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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