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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姣芝诉昌玉某、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姣芝
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杨琳(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昌玉某
邹某某
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王建斌

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诉人):鲁姣芝,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琳,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昌玉某,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邹某某,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9号。
代表人:张小松。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鲁姣芝因与被上诉人昌玉某、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鄂仙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被上诉人昌玉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应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姣芝的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杨琳,被上诉人邹某某及财保仙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昌玉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审理过程中,2014年7月9日,各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为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鲁姣芝在上诉时,仅针对本案涉及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诗华、鲁姣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虽然谭诗华、鲁姣芝在城镇务工,但实际居住、生活均在农村,对此谭诗华、鲁姣芝在一审、再审及本次二审过程中均予以认可。因此,谭诗华、鲁姣芝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均在农村,二人并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情形,故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只能适用农村居民标准。鲁姣芝提出的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鲁姣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鲁姣芝在上诉时,仅针对本案涉及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诗华、鲁姣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虽然谭诗华、鲁姣芝在城镇务工,但实际居住、生活均在农村,对此谭诗华、鲁姣芝在一审、再审及本次二审过程中均予以认可。因此,谭诗华、鲁姣芝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均在农村,二人并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情形,故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只能适用农村居民标准。鲁姣芝提出的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鲁姣芝负担。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葛雅琴
审判员:徐联坤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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