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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双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蠡吾镇营销服务部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鲁双某
鲁彦来
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蠡吾镇营销服务部
魏晓妹(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乌海市日享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

原告:鲁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蠡县蠡吾镇东南街200号。
委托代理人:鲁彦来,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蠡县辛兴镇西河村639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蠡吾镇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卢彦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晓妹,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日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西街与乌兰路交汇处(建行分理处二、三楼)。
负责人:王建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双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蠡吾镇营销服务部、乌海市日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双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鲁双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鲁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鲁双某负担。

审判长:李铁民
审判员:鲁素敏
审判员:赵万涛

书记员:蒋大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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