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立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逸林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941119-8,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卫生院南侧。
负责人:陈大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02493-0,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
负责人:王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03707-X,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胜利路。
负责人:李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首钢营销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32025796-4,住所地唐山市迁安市滨河村世贸财富广场1-2-101号。
被告:大同市金顺通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41125-3,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湖滨大街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216457-8,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站北街云海苑小区底商铺。
负责人:刘晓攀,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文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雅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县。
被告:范伟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滦县。
本院受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唐山市古冶区逸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首钢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大同市金顺通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岳雅杰、范伟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艳春 审 判 员 王 婧 人民陪审员 张立强
书记员:倪静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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