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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吴某、王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乐,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吴某、王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吴某系母女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从原配偶处获得人民币25万元,被告吴某以帮助原告理财为由,将该笔资金占据并存于被告王某某账户内,现原告无生活来源,要求两被告将上述钱款归还原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户籍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友谊二村XXX号XXX室,被告王某某户籍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西浜村民主XX号,但两被告实际居住浦东新区新行路XXX弄XXX号XXX室已超过一年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戴建萍

书记员:杨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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