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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谢某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高红,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执行款物)。
申请人:谢某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雨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谢某腰之妻,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鲁某某、谢某腰、王雨勤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鲁某某与谢某腰、王雨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0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谢某腰、王雨勤退还鲁某某租金13000元(在人工费发放时支付给鲁某某)。
二、若谢某腰、王雨勤在人工费发放时未按时支付给鲁某某,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约定并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鲁某某与谢某腰、王雨勤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刘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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