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鲁某某与龚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鲁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卫东,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
被告龚某某。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冷炳勇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卫东,被告龚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因到东北做工向原告预支人民币52000元。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12000元的欠条一份,承诺于同年10月1日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龚某某欠原告鲁某某人民币12000元的事实清楚,并有被告龚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故被告龚某某应承担偿还12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鲁某某人民币12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上述给付义务,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龚某某负担;原告鲁某某负担其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冷炳勇

书记员:李雁飞 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