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恒志,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
原告魏某与被告戴某某、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公告费606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