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赵铁骑(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金某某商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魏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赵铁骑,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金某某商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昌黎县黄金某某金鑫宾馆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金某某商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秦某某金某某商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47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蒋红梅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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