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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陈金金、王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娄小兵、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金,经商。
被告王元元,经商。

原告魏某与被告陈金金、王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潘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娄小兵、被告陈金金和王元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陈金金的账户汇入500000元,虽然被告陈金金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但被告陈金金没有提供该500000元不是借款的有效证据,故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陈金金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金金已经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该返还金额应在借款总额中予以扣减。本案借贷关系系被告陈金金、王元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二被告均不能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金、王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某借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陈金金、王元元负担5936元,原告魏某负担1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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