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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向阳、被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秦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系好意同乘,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秦某某垫付的款项70000元应在其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某各项损失301800元,扣减被告秦某某已垫付7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魏某某2318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224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秦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系好意同乘,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秦某某垫付的款项70000元应在其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某各项损失301800元,扣减被告秦某某已垫付7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魏某某2318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斌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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