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葛如强,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斌,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以下简称襄河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3)垦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依据黑林科(2014)第7号技术鉴定意见认定被烧毁苗木损失为216425.5元,系认定事实错误。该鉴定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2、原审法院依据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过火林地栽种人工林”进行鉴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其代理人的陈述意在证明魏某某在过火范围内栽种苗木的合法性,且事后魏某某本人也多次到法院更正代理人不准确的说法。襄河农场林业科及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据也可以证明其在争议林地内栽种云杉73469株。3、魏某某能够提供新证据推翻原判决,即火灾后存活部分苗木的照片,该照片客观真实,能够还原案件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襄河农场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魏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襄河农场第三管理区工作人员因烧荒致魏某某种植的林地及苗圃受损,襄河农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魏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魏某某苗圃内因火灾受损红皮云杉4120株、柳树1860株、杨树996株的数量及相应株高无异议,对魏某某苗圃北侧过火林地面积为36469平方米及该过火林地中种植的云杉株高0.5-0.6米亦无异议,双方仅在该36469平方米过火林地内种植云杉的具体数量问题上存在争议。
经审查,魏某某与襄河农场未针对该争议林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魏某某在2011年11月23日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曾自述,其是为响应襄河农场关于“栽树造林”的号召,而在该争议林地种植云杉、柳树和杨树。在2012年4月28日的二审庭审中,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过火林地移栽的是人工林,是按照人工林株行距栽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由于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系经过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所以原审法院根据魏某某代理人陈述,委托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对36469平方米面积内按人工林间距可种植云杉数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在过火面积36469平方米造林地内,按照人工林株行距种植株高0.5-0.6米红皮云杉数量为16047株”。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因此,魏某某关于该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关于魏某某主张应依据襄河农场林业科及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据确认其在争议林地内栽种云杉73469株的问题。经审查,襄河农场林业科出具的《魏某某苗圃过火树种及数量明细表》及有襄河农场林业科工作人员梁兆宁、平安山与魏某某共同签字的“襄河绿荫苗木花卉基地部分苗木过火受损情况明细”中,虽记载魏某某受损云杉7万余株,但梁兆宁与平安山在原审中均到庭证实该两份证据并非火灾现场实际勘查得出数据,而是根据魏某某所称的70×70厘米株行距估算得出,且襄河农场对该两份证据亦不予认可。同时,在2011年5月,即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在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消防大队的委托下,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林业局与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对此次火灾所烧各地块的性质及损失进行现场勘验、核定和统计,并作出了《襄河农场第一管理区过火苗圃其他土地苗木危害情况调查报告》,该报告中对争议林地上魏某某受损红皮云杉核定为8千余株,与襄河农场林业科出具的《魏某某苗圃过火树种及数量明细表》及有襄河农场林业科工作人员签字的“襄河绿荫苗木花卉基地部分苗木过火受损情况明细”中所载数据相差较大。因此,原审法院综合分析本案证据,对魏某某举示的襄河农场林业科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据不予采信,而是根据魏某某代理人的陈述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新证据问题。魏某某申请再审举示了四张照片,经查阅原审卷宗,该证据已在原审审理时作为证据提交,且经过质证,但未被原审法院采纳。因此,该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
综上,魏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世伟 审判员 牟红滨 审判员 王洪刚
书记员:李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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