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某某与方某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某某方正镇胜利街四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任天一,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方某某方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某某方正镇爱建小区3-202。
第三人方某某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柱,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黑龙江华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某房地产公司)、第三人方某某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日,原告与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内容为:征收办公室征收原告位于方正镇胜利街政东巷38号,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产权证号3902号的住宅,调换3栋5单元2层1号、3栋5单元4层1号建筑面积分别为89.8平方米和89.8平方米,自行购买39.60平方米,征收办公室给付原告相应的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进户时间暂定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十八个月以内。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又与和某房地产公司第一项目部于当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协议中确定:原告将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住宅及其它附属资产调换2栋4单元201室、2栋5单元201室、3栋5单元401室三套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66.28平方米、89.8平方米及89.8平方米,6号楼11号车库,建筑面积23平方米,调换价冲抵后直拉,一切动迁待遇均含在内,不另行给付。现在进户时间超过十八个月,和某房地产公司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具有可诉性,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魏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长军 人民陪审员  邓学玲 人民陪审员  高永健

书记员:李乾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