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朱亚飞(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胡任国
原告:魏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飞,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任国(实为胡伦国),农民。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胡任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喻成文
书记员: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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