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魏某某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
被告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被告魏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琪
审判员:李瑶
审判员:靳博卷
书记员:马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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