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超强
杨进军(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柳某某
原告魏超强。
委托代理人杨进军,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提出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柳某某。
原告魏超强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冷伏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校军、人民陪审员王天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超强的委托代理人杨进军、被告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8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还款权利。由于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故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偿还借款140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但原告诉称被告已还款80000元,属对已还款的自认,对于已还借款80000元的金额,本院予以认可。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超强借款328000元。
驳回原告魏超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500元,由原告魏超强负担500元,被告柳某某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5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8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还款权利。由于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故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偿还借款140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但原告诉称被告已还款80000元,属对已还款的自认,对于已还借款80000元的金额,本院予以认可。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超强借款328000元。
驳回原告魏超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500元,由原告魏超强负担500元,被告柳某某负担6000元。
审判长:冷伏龙
审判员:魏校军
审判员:王天祺
书记员:陈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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