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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刘某某、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谢东(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徐某
华杰
蔡永祥
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魏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宜昌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谢东,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华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蔡永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
被申请人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调关镇河西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圣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华容县胜峰乡跃进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孟国龄,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魏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徐某、华杰、蔡永祥、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徐某、华杰、蔡永祥、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4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徐某、华杰、蔡永祥、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4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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